2022年01月17日
第05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永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谷勇:

在原告邹世华诉被告河北永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邹世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34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腾洋:

在原告贾素辉诉被告韩长江、刘腾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贾素辉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裕华区槐中路308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1-9号商住楼01单元1902室房产的查封并裁定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2、确认位于裕华区槐中路308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1-9号商住楼01单元1902室房产归原告贾素辉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金峰燃料有限公司、叶建忠、张树亭、李梦炜: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军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邯郸市金峰燃料有限公司、叶建忠、张树亭、王勇慧、李梦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民终7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光君、寻红: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邯郸市百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常之利、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光君、寻红、孙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民终77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牛树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72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革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施超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证号为071251,特此声明。

陈永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148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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