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8日
第04版:民生

原房主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判决要依约履行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遂约定待产权证办下来后,原房主要协助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产权证办下来后,原房主却一直不配合。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决原房主要依约履行义务。

2010年8月6日,原告江女士与被告鲍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室出售给原告。合同还约定,因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因此将来办理过户手续等一切事项时,被告要对原告予以配合和协助。2011年6月,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购房款全部交付被告,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20年8月,该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江女士多次找到鲍某,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鲍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将近一年的交涉让江女士没有了耐心,其于2021年7月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鲍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江女士办理石家庄市某小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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