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陈兆扬 通讯员 牛凤华)1月1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为上诉人李某和被上诉人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沧州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2019年11月8日,某公司与李某签署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20年,价款为10.3万元,分三期付清,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某公司的第三期款项。某公司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却遭到李某拒绝,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某公司第三期车位使用费4.15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件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案情较为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据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1月14日上午,办案法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用了不到一个小时,整个庭审过程便宣告结束。办案法官随即与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随之,办案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就这样,从该案开庭至结案,用时不到一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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