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掏了12万元转让费,又进行了装修,经营不到一年,饭店就因政府拆迁停止了经营,店主心里委屈,遂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等费用,却遭到拒绝。店主一气之下将转让方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清事实后,却没有支持店主的主张。这是为什么呢?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饭店被迫关门,被告需返还转让费
原告李江(化名)想做饭店生意改善生活,遂在省会寻找店面。一天,他看到被告梁军(化名)转让某饭店的信息后,便与梁军联系并商谈转让事宜。2019年10月18日,二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某饭店资产(含装修装饰)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共12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12万元转让费,但2020年7月10日,该店面因响应街道“红色物业”的号召被拆除,导致原告被迫停业。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即原告)经营受损的与甲方(即被告)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店,有关补偿归乙方。”协议第十条约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租赁使用该经营场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要求甲方返还所有转让款并承担装修费、人工费等违约责任。”现在原告被迫停业半年有余,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的约定返还原告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也未向原告支付店面拆除的补偿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店面装修费、人工费共计124524元。
被告:转让协议有约定,因政府规定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营业,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转让费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梁军并不认可。他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因政府规定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而停业的,原告无权向被告要求返还转让款。该涉案房屋后因响应街道“红色物业”的号召,由街道办予以拆除,此系政府行政行为,与被告无关。因此,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没有返还转让款的义务。原告店面装修费、人工费系原告经营支出,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向其返还的义务。被告也从未取得案涉饭店补偿款。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店面装修费、人工费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政府拆迁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属不可抗力,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20年7月,案涉饭店因政府拆迁导致原告不能继续经营,现原告主张按照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并承担装修费、人工费等违约责任,但该条款系对店铺产权及被告拥有合法转租权的约定。政府拆迁行为导致店铺不能继续经营,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行为所致,应属双方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而拆迁亦属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行为,故政府拆迁导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转让协议第十二条还有涉案房屋因政府规定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而停业的,原告无权向被告要求返还转让款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案涉饭店因政府原因拆迁,符合双方约定的上述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转让费、店面装修费、人工费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2021年12月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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