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1日
第04版: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彬 (身份证号码:130521197503082774):

你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环罚[2021]鹿泉-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与会馆路交叉口)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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