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2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我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上接第1版)岳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范围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肃宁县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10月9日,肃宁县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11月25日,肃宁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岳某表示认罪认罚。12月3日,肃宁县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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