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蕾 李少康
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王某某,以不用偿还银行车贷即可获取一万元至三万元的贷款为诱饵,怂恿没有贷款申请资质的购车人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再将购买到的车低价出售,从中非法获利。2月7日,经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8月,被害人陶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因个人征信报告有“污点”无法从银行贷款,经人介绍找到王某某借款。熟悉汽贸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之间抵押车辆信用卡分期付款等业务流程的被告人王某某,鼓动上述被害人以个人名义通过从汽贸公司购买车辆方式贷款,并许诺给被害人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好处费,且不用偿还车贷。随后,王某某故意让汽贸公司高开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以期获得高额银行贷款,以此代替陶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垫付首期银行贷款,并让三人与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后,由汽车销售商作担保。陶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先后从汽贸公司提车后,王某某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实际控制该车,并在同日以被害人名义将每辆价值九万余元的新车以质押借款方式低价卖给郭某某,便不再偿还银行贷款,而被害人被银行追偿时才发觉上当受骗。
2021年11月,永年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月7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无法从银行申请贷款之机,设置连环圈套,意图利用被害人个人信息,诱使他人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向被害人作出无需偿还银行贷款的虚假承诺,将车辆据为己有并低价出售,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居民,“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不要轻信他人企图投机取巧,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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