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3月7日上午10时至2022年3月8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梁忠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7-1-101号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陈汀明、邱秋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0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邱秋香、陈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支行借款本金39494.53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39494.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支行负担300元,被上诉人邱秋香、陈汀明共同负担1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支行负担600元,被上诉人邱秋香、陈汀明共同负担226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伯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二铭、张帅、杨惠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校君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石家庄市伯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二铭、张帅、杨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四人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四人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9212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3元,由上诉人刘校君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占杰、陈群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福生、樊立辉、王福利与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占杰、陈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1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杨国瑞: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永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国瑞、邵红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2341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水宜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梁兴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红岗与被告水宜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梁兴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兆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