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建永)一男子与朋友到饭店喝酒,偶遇老乡话不投机,竟抄起桌上的啤酒瓶将老乡打伤。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事发当晚,王某约朋友到石家庄某饭店吃饭。王某等人酒过三巡,巧遇同村梁某与朋友吃完饭准备离开,王某的朋友起身寒暄。梁某见王某未起身,认为王某不够尊重自己,双方发生冲突。朋友几次拉架未果,王某在混乱中拿起了桌上的啤酒瓶猛击梁某面部,导致梁某被酒瓶划伤血流不止。看着满脸是血的梁某,王某自知闯了祸,立刻报警。经鉴定,梁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赔偿梁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梁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后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积极赔偿梁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