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许晶)夜深人静之时,有人骑着摩托车,背着电瓶连接头戴式探照灯,带着猎犬行驶于滹沱河河套之上逮野鸡……殊不知,这是踏上了犯罪的道路。1月10日21时,犯罪嫌疑人孙某用猎狗追捕的方式猎杀野鸡,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当下,生态环境日益变好,野生动物得到休养生息,野鸡、野兔也成了田间河道中一道美丽的风景。孙某想到滹沱河河套中可能有野味,就想着打点野味吃。他在滹沱河河套中利用强光照射,猎狗追捕的方式捕猎野鸡,总共猎杀了三只野鸡。经鉴定,三只野鸡均为雉鸡,属于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孙某移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猎的方式狩猎雉鸡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规定,流经衡水市的主要河流,主要河流沿岸、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以内都属于禁猎区。滹沱河是流经衡水市的主要河流,属于禁猎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方法进行猎捕。孙某夜间使用探照灯强光照射,再让猎狗追捕的方法属于禁用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1月25日,因孙某认罪悔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检察官教育后,孙某表示自己不懂法,因为抓野鸡被刑事拘留好几天,代价太大,今后再也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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