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古孟冬
张乔 李文秀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
但作为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之一,人民警察替我们负重前行的道路,从来不是一片坦途,而是充满荆棘和坎坷。
2021年3月8日,河北省官厅公安局民警到涿鹿县村民王某家中对其宣布行政拘留,王某拒不配合,并以拳打、嘴咬的方式暴力反抗,造成一民警鼻子流血,一辅警右手小拇指受伤。经鉴定,辅警伤情为轻微伤。
同年3月31日,接辖区村民潘某在庙会上与他人打架的报警后,宁晋县公安局东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但潘某拒不配合,公然挑衅、辱骂、殴打民警,并驾驶摩托车多次撞击警车。
同年8月8日,阳原县高墙乡政府拆除一处违法建筑,县公安局民警到场维持秩序。其间,违法建筑所有人王某某拒不配合,阻拦拆违车辆进场,并将一民警左小臂咬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为轻微伤。
……
面对这些冲击法律底线、挑战法律尊严的袭警行为,2021年3月1日以来,我省政法机关以袭警罪单独入刑为契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其中,以犯袭警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法治力量切实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保护了他们的人身安全。
历经18年 袭警罪单独入刑“千呼万唤始出来”
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使命任务,在正当执法过程中,拥有法律赋予、不容他人侵犯的正当执法权益。
然而,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袭警案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对此,早在2003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他们认为,我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相应刑法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决不能让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因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约笼统,使得袭警入刑门槛模糊,让抗法、袭警事件得不到相应制裁。特别是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在出警中遭到犯罪嫌疑人袭击后牺牲,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袭警罪单独入刑的呼声愈发高涨。
2020年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同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同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了一批新罪名。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至此,袭警罪单独入刑经过18年的千呼万唤,最终从建议变成了现实的刑法条款,从法律层面为更好地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了一道坚固防线。
袭警罪单独入刑 让民警执法更有底气
“坚决支持袭警罪入刑,不能让民警既流血又流泪。” “英雄保护人民,英雄也需要保护。”“民警只有敢于执法了,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我们老百姓的安全感才更高。”……在社会各界态度鲜明的支持下,2021年3月1日,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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