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在保护公益的同时,帮助公益损害人从生态“破坏者”变成生态“守护者”,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在近期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探索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公益损害人“以劳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生态损害赔偿方式获得关注和认可。
2021年10月,运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孙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立案审查,并在第一时间跟踪案件查获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等10只珍贵鸟类的去向,确保涉案野生动物及时安全回归自然。
“涉案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均列入2021年《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是中国名贵笼鸟,其他涉案鸟类也为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国家保护动物。”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孙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办案中,检察官还了解到,孙某无固定收入,父母年迈多病,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欠缺经济赔偿能力。“我们又对孙某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了走访调查。”检察官王文胜介绍,孙某无犯罪前科,其邻居及所在地村委会均反映其为人和善、平日里遵纪守法。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坚持打击与恢复并重,(下转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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