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5版)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公益损害人生存发展权利,检察官在综合考虑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让孙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想法。
“劳务代偿是环境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既遵循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宗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又结合公益损害人生活实际,创新办案方式,破解了执行难问题,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得以具体落实。”沧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吴建伟介绍。
为制定有法有据、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办案检察官先后走访了辖区自然资源、农林、民政等部门以及沧州博爱互助公益组织、沧州小动物保护协会、孙某住所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咨询了当地野生动物专家、爱鸟志愿者,征求大家关于“劳务代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检察官明确了工时认定、劳务内容及监督管理等问题,最终确定“孙某参加或独自进行鸟类保护公益宣传活动不少于10次;参加大运河巡护不少于10次;参加村委会公益义工60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折抵孙某应承担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的劳务代偿方案。
“方案中劳务内容与野生鸟类保护密切相关,由孙某开展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以身说法,警示效果更佳,能够真正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检察官刘月娥告诉记者,采用这种方式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也帮助孙某实现了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另一方面,孙某所在村委会地理位置特殊,毗邻大运河,结合这一特殊实际情况,方案将“参加巡护大运河,维护运河沿岸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劳务内容,因地制宜,将个案修复融入辖区生态环境发展整体布局之中。
2021年11月30日,运河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孙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向运河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处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2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清偿。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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