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杰才)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处其承担民事公益赔偿116420元,并在省级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至2021年4月,杨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药品并在元氏县部分药房销售,后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某销售的部分药品系假药。
2021年9月8日,元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某某无证经营并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对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元氏县检察院立即依法启动立案审查,履行诉讼公告程序等法定流程,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公告持有假药消费者自行消除危险,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公告费用;支付假药数额销售十倍的赔偿金。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元氏县检察院办理的此起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严厉打击了销售制假药品犯罪,极大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了不法分子从事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念头,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益,筑牢了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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