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孟灿)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4月,被告人曾某以15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抵押,向蒋某借款5万元。案发后,曾某已将借款于2021年6月全部返还。2021年12月,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曾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办证”广告、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冲击着社会道德诚信体系,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危害着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
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证违法行为刻不容缓。检察官提醒人们,应当遵纪守法,不能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否则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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