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2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明知对方非法意图,当事人仍办卡出售给他人,检察官依法办案——

“帮信”是犯罪 千万别被小利遮住眼

河北法制报讯 (吴桐)要是有人告诉你,将闲置的银行卡卖给别人,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有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近日,法院对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6月16日,孙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1张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际获利100元。经查实,有96万元的被骗资金流入孙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后孙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2021年,饶阳县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达40余件,50余人获刑。检察官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后果认知不到位,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出租、出借甚至出卖给他人使用,犯罪动机不过是为了谋取几百元的经济利益或者碍于朋友情面。人们出卖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不少提供银行卡的人员因此“稀里糊涂”地锒铛入狱,甚至还有很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让人惋惜不已。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因此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杜绝“售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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