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金立恒)近日,随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作出,乙财险河北分公司的追偿权终于得以实现。
2016年4月14日,陈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与侯某某驾驶的车辆(该车所有者为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和侯某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甲财险吴桥支公司和乙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将乙财险河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财险河北分公司赔偿了某公司相应保险金。
为了挽回损失,乙财险河北分公司于2019年9月向吴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甲财险吴桥支公司、陈某某进行追偿。吴桥县人民法院以乙财险河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均非原件为由,驳回了乙财险河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乙财险河北分公司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2020年4月,乙财险河北分公司向吴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接收申请材料之后,认真审阅案卷,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吴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于是提请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吴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2020年12月28日,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对该案进行了改判,撤销了原判决,支持了乙财险河北分公司要求甲财险吴桥支公司赔偿的请求。
甲财险吴桥支公司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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