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亚琪
银行卡不是普通物品,不能随意支配,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借、出售给他人,可能会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202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致使包括李某在内的15人被骗,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
深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今年1月13日向深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