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该司法解释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据介绍,针对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司法解释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下转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