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少康 张耀天)经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月20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永年区某银行取完40万元现金,驾车离开了银行。到永年区某实验中学后,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并锁好车去接孩子放学。在离开的短短十分钟时间,车内存放的刚从银行支取的40万元现金竟“不翼而飞”。面对并没有遭到破坏的车辆,刘某某着急的同时感到疑惑:“自己明明锁车了,车里面的钱是怎么被盗的?那可是我的血汗钱啊!”
原来,刘某某在银行取钱的时候,便已经被蹲守在银行的杨某某盯上。刘某某取完现金驾车离开银行后,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一路尾随其后,待刘某某下车去接孩子时,杨某某使用干扰器干扰了刘某某锁车。见刘某某离开后,杨某某便迅速将车内的40万元现金盗走。
刘某某发现刚取的40万元不见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10月30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侦查发现,杨某某为惯犯,从2021年1月份来到邯郸市永年区后,便开始到各银行进行踩点,等待时机进行作案。至被抓获时止,他先后6次通过使用干扰器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累计盗窃金额达82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尾随被害人车辆后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手段恶劣,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存取现金最好有人陪同,注意身后有无可疑人员跟踪。在银行取完现金后,切不可随意将现金放入车中,一旦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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