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2月25日,由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50元,上缴国库;判令赵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3500元,用于消费者公益事业,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2岁的赵某在临西县城区经营一家门店,主要售卖保健食品。2021年8月开始,他对进店的男性老年人推荐“特殊保健食品”。同年9月,临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店查获6种所谓的“特殊保健食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鉴定,该6种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赵某被缉拿归案后,不能说明销售的此类食品来源,且其销售行为确证为明知违法而销售。2021年10月,赵某被临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22年1月,临西检察院以赵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量刑建议。2月25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赵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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