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4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志科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1)冀01民终1234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河北志科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8979.86元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73391.19元,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二、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河北志科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如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安平小区、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海港字第301012847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7万元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10号路东、土地使用证号为冀唐国用(2012)第6020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万元内优先受偿;三、驳回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4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209.5元,由河北志科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19元,由河北志科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渊博: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倩茹与被上诉人王立博、王渊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1)冀01民终1264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王渊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立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王立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保全费8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1976元,由王渊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王立博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周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4日上午10时至2022年4月5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周晓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棕榈湾12-2--203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14565号】。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3-04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37047.html 1 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