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鸿泽
如果出租车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停运损失,请求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周某驾车在某路段行车时,因变更车道与顾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因顾某出租车交通事故停运期间的相关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顾某将周某及周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唐山高新区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所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原告主张的停运时间过长,车辆损失较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顾某不承担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内,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该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故该院对保险公司的答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顾某出租车在交通事故停运期间的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出租车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但是与出租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在此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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