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薛刚)“谢谢法官,我和孩子现在生活得很好。”近日,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的原告进行跟踪回访,得知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告未再接近过自己,未违反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邢台开发区法院曾受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樊某某向法官反映,被告对她进行了威胁、恐吓。经法官依法释明,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任永波等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得知,杨某某确曾酒后殴打樊某某,也曾酒后到樊某某娘家闹事,且当地派出所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均已作出处理。当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杨某某对樊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杨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樊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杨某某接近樊某某的住所。
作出裁定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法院便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到申请人樊某某手中,后将被申请人杨某某传唤到庭,当庭对杨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送达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请求法院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事后,法院又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杨某某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进行了送达。派出所指导员表示,他们将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宣传。村委会主任表示,他们将做被申请人思想工作,全力协助人民法院工作,筑起申请人人身安全的防线。
针对樊某某和杨某某的离婚纠纷,法院通过多轮调解,对原、被告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也再次表示,绝对不会再骚扰原告,如有违反,愿受法律处罚。
“一直以来,邢台开发区法院全面落实保护妇女权益司法政策,及时高效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从快、从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积极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知识,让更多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况。”邢台开发区法院院长曹军丽表示,今后,他们将采取更多司法举措,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如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成立专门家事调解团队、建设专门家事调解室等等,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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