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5日
第03版:法案

3月份启动“消费维权宣传月”活动

石家庄公布六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河北法制报3月14日讯 (记者 鲍娜军)为隆重纪念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该市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中消协今年确定的“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投诉受理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并将今年3月份确定为“消费维权宣传月”。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对六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药被处罚

石家庄市某药房自2020年上半年起从柴某个人处购进药品,柴某未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书等相关资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药品。2021年8月5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西三庄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二者均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发现38种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以证实购药渠道的合法性。

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柴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38种药品共计2159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2637元;3、处罚款227363元。罚没合计230000元整。

新购车辆出故障 经调解4S店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2021年3月22日石家庄市民武先生投诉称,其花费120万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行驶三十天后出现转向助力失效,遂找到4S店石家庄中升之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退车,4S店答应只能给其维修,武先生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解,经查看武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至故障发生时三十六天,行驶公里1200公里。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先生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或退货。最后经过执法人员调解,4S店免费为武先生更换了一辆新车。

游客旅行出意外 旅行社通过责任险进行赔偿

陈女士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周边一日游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跌伤,造成右臂一处骨折,治疗一个月花费药费7万余元。当时因陈女士不愿承担120费用,遂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返回自行就医治疗,导游告知其保存好相关票据以通过保险报销。报销时,旅行社发现因工作失误,没有为陈女士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险,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女士投诉至石家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调查核实,多次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旅游法第61条、民法典第1165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指导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沟通,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对陈女士进行赔偿。

员工收游客钱后辞职 旅行社承担退款责任

李先生一家五口,通过某旅行社营业网点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贵州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纸质旅游合同,团款应业务员小A要求,通过小A个人微信收款码支付。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双方协商延期出游。两个月后李先生决定出游时,得知小A已经离职,李先生的团款也没有上交该社财务,旅行社对于业务员小A之前的组团行为并不知晓。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或者退还全部团款,旅行社以业务员小A已经辞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退款。李先生投诉至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

该局通过调查核实,根据民法典第490条、502条、509条、532条、543条规定,发现业务员小A的辞职,并不影响旅行社责任的承担,旅行社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续可向业务员小A追偿。经调解,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全部团款,李先生自愿放弃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双方解除旅游合同。

某公司生产销售劣质农药 被罚款2万元

2020年7月7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药检定总站《关于查处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函》,对河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取了农药原料台账、原药购销合同及票据、产品调拨单、农药销售台账、成品出库单、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某乳油”603瓶,销售600瓶,销售的劣质农药已全部召回并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触犯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假兽药被处罚

2021年6月8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地市提供的涉嫌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了“某抗体检测试剂盒”的购货凭证、销售收据及10盒该产品,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批准文号和兽药二维码信息,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进行现场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根据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的定义,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某检测试剂盒”10盒、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500元)2.5倍的罚款即3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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