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闫艳芳)电梯作为高层建筑的必备特种设备,它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对它的安装、维保、定期检验都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范要求。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起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被处罚款的非诉执行案件。
2021年3月29日,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查询到某公司两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没有定期检验信息。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两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一部停用,一部在用。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得知,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该公司未经监督检验私自使用其中一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据此,该县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行为,并给予罚款2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上述处罚事项,经市场监管局催告后,某公司一直未履行。日前,该县市场监管局向肃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召开了听证会。经审理查明,肃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予执行某公司罚款21.5万元。
法官说法: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出厂、安装和投入使用都应当经过严格的监督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由此可以看出,电梯并不是说生产完成并交付安装就可以投入使用,而是安装完毕后经过监督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在此,提醒使用、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切莫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经监督检验私自使用不仅会存在安全隐患,时刻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自己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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