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陈兆扬)3月1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公安局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据了解,《通告》对有违反妨碍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包括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等17种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明确自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