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李晓晓)邢台市的杨某邀请朋友到饭店欢欢喜喜过生日,却不料吃完饭后几个朋友均出现食物中毒现象,住进了医院。经查,祸因缘于一家肉食店加工的牛肚中亚硝酸盐超标。该肉食店老板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8月26日是杨某的生日,当天中午,他邀请朋友到邢台市南和区某饭店吃牛肚涮锅,小聚后大家各自回家。回家后,杨某感觉身体不适,有点恶心,此时他接到朋友曹某女儿的电话,说曹某胸闷、呕吐,被送往了医院。杨某急忙给其他一起吃饭的五个朋友打电话,得知五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胸闷、呕吐、脸部黑紫等症状,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五人的病情均系食物中毒所致。
事后,杨某到饭店找老板讨要说法。饭店老板王某称,其所销售的牛肚系从马某的肉食店购进,牛肚有问题跟自己没关系。双方争执一番后,便拨打了南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电话。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对该饭店的牛肚进行抽样检验,并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邢台分中心进行检验。经检测,牛肚样品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达到540mg/kg,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亚硝酸盐残留量的18倍,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查,马某在南和区某市场经营一家肉食店,其将从冷鲜市场购进的生牛肚使用亚硝酸盐等材料加工煮熟后对外销售。杨某、曹某等人正是食用了亚硝酸盐超标的牛肚才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后马某到医院探望了曹某等人,向他们赔礼道歉,并支付了五人的医疗费用6万余元。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南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马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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