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3日
第05版:检察周刊

依法惩处破坏长城本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省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河北法制报3月22日讯 (记者 牛继芬)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长城具有重要旅游开发价值,但长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针对违法开发利用长城旅游资源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督促整改落实……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李连军发布我省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侵害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3月22日,省检察院联合省文物局在长城重点点段实地调研踏查时发现,在“明长城—紫荆关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有一石料加工厂,对古长城遗迹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遂将该线索交保定市检察院办理。保定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后,于4月29日发出诉前公告,后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限期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等。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后主动拆除违建厂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缴纳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1117927.62元。

案例二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燕秦长城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10月,围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的燕秦长城遗址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保护现状堪忧。同年11月4日,围场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经过全面踏查固定证据后,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遗址保护监管职责,及时维护、修缮和治理长城遗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完善保护标识设置;对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对长城遗址进行维护修缮和治理,增设长城保护界桩,安排专门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制止村民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荒、种地等行为,同时积极推动当地政府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助力长城保护工作有效落地落实。

案例三系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榆木岭段明长城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5月,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村委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榆木岭长城内侧修建登山步道。该工程未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8月13日,文旅部门要求其停止施工建设,恢复原貌。但截至12月底,该违建仍未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也未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2020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文旅局和金厂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榆木岭长城的监管职责,及时拆除该登山步道,依法加强长城保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9月25日,该登山步道全部拆除完毕,并通过了县文旅部门的现场检查和专家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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