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京京)蠡县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近百万元一案,日前经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2月,高某某和王某某等4人开办了蠡县某公司,经营水泥买卖等业务。因为高某某之前经营过搅拌站水泥生意,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王某某等另外3名股东就同意让其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和采购。高某某在负责管理公司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的应收货款转移到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中,并用于自己消费。
2020年年底,公司股东在一起核对账目时,其余几名股东发现高某某给他们所报的公司账目和利润情况明显不符合公司实际,遂产生怀疑。公司其余股东通过查账发现,高某某在管理公司期间,以高价购买原材料并从中吃供货商回扣的方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其多次将收回的货款转移到自己账户进行挥霍。最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蠡县公安局报案。蠡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将高某某抓获,将此案移送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高某某利用自己管理公司事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收回货款不上交,私自挥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双重犯罪,最终身陷囹圄。这也警示公司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过程中不要被钱财迷惑双眼,要坚持廉洁自律的底线,做好自己的工作,这样公司才能发展,个人才能提升,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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