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5日
第04版:民生

改造住宅开民宿 邻居不堪其扰能否叫停

律师答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林某是省会某大厦的住户,该大厦1楼至10楼为商业用房,11楼至20楼为住宅。2021年,林某将其位于15楼的住宅租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对房屋重新装修,将其改造成四间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作为民宿对外出租,并将收入与林某按比例分成。

这样的改造为朱某某带来了经济效益,但陌生人的频繁出入,却给邻居许某等住户带来了困扰,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无奈之下,许某找到朱某某与林某协商,希望他们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但二人一口回绝,他们认为将房屋改为民宿的经营行为已按照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且所有租客的个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时上传,不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许某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作为同一大厦的业主,是否可以要求朱某某与林某终止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孙成伟律师。

孙律师认为,许某作为与朱某某及林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他们终止在住宅内的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林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某,朱某某改变房屋性质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利益,属于经营行为。该行为导致陌生人频繁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引发许某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满,据此,朱某某与林某的经营行为并不符合民法典中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一有关规定。

同时,朱某某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行政登记及许可范围,不影响“住改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因此,许某对朱某某与林某提出的停止在住宅内的经营行为、恢复原住宅用途的要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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