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9日
第03版:法 案

邢台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非法采矿案

11名被告人被处以刑罚

图为宁晋法院宣判现场。

河北法制报讯 (邢砝煊)近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集中宣判活动,平乡县人民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对7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军、武某伟非法采矿案。2019年11月,被告人武某伟明知王某军等人买地用于非法采砂,仍帮助其购买邢台经济开发区南阳二村村东河坝以里土地。2021年3月10日,邢台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留村办事处发现该涉案砂坑,砂坑北侧为大沙河河床,属于禁采区。经评估,该处砂坑价值198781元,砂坑回填费用为50407.2元,砂坑回填费用评估费为2000元。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武某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军、武某伟将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则与武某山共同承担砂坑修复费用50407.2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军、武某伟与武某山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军、武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刘某平非法采矿案。2019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临城县西竖镇东柏畅村村北其承包耕地内及本村西沟内采砂,非法获利共计136500元。经鉴定,非法盗采的砂为岩屑石英砂岩,属自然矿物。2021年9月16日,刘某平向临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经评估,刘某平采坑地貌恢复工程预算为57087.74元。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因委托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用3000元。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平在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刘某平的剩余违法所得125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刘某平对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如刘某平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责令其承担土地修复费用57087.74元;刘某平承担本案评估费用3000元。

胡某亮非法采矿案。2017年前后,被告人胡某亮在其父亲胡某海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西北侧800米处擅自占用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经评估价值151105元。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亮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亮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51105元。

任某科、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非法采矿案。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科、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城县赵庄乡岭西村北康川沟采砂,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非法采矿造成山体损害,赵庄乡人民政府对其造成的山体损害进行修复复绿,支付费用合计62226元。宁晋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决任某科、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任某科、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分别在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万元,合计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任某科剩余违法所得一万元,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剩余违法所得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任某科、刘某锋、杨某德、米某杰承担矿山修复复绿费用62226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邢台市财政局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

此外,当天宣判的还有被告人路某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端某朋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王某强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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