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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全面梳理救助线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应当向妇联组织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司法救助,要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树立特殊保护意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建立每月会商机制,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解决突出问题,并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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