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刘松1301031992❋❋❋❋031413010026003404732021年12月22日
白建平1323311974❋❋❋❋255413010026003406502021年12月22日
田云星1305221993❋❋❋❋141813012726001542732022年3月17日
秦伟坡1301331976❋❋❋❋271713012726001542622022年3月17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候聚强1322231972❋❋❋❋105813012726001542842022年3月17日
王玉波1323211959❋❋❋❋131313010026003565032022年3月22日
李亚群1301811967❋❋❋❋481X13010026003564922022年3月22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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