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梁蒙蒙)日前,蠡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飞车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曾于2009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20年,其因无收入来源,便萌生了捡起抢夺这个“老本行”的想法,于是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及鸭舌帽、口罩等物品。同时,王某将年长妇女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为“猎物”,因为年龄大的女子一般喜欢佩戴金银首饰,且反应缓慢,便于其逃脱。在明晰作案目标和手段之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在蠡县留史镇寻找作案对象,发现一名妇女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遂尾随至无人处,突然加大油门从后面将妇女的金项链拽了下来。当受害人反应过来时,王某早一溜烟逃之夭夭。随后王某将抢夺来的金项链销赃。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坦白了其在蠡县实施抢夺的作案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在安国、深泽、定州等地实施抢夺黄金项链、黄金耳环10起的作案事实。
检察官提醒:
天气渐暖,群众穿衣也日渐单薄,女性佩戴金银首饰就容易暴露在外面,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轻则损失财产,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对此,女性春夏季外出时要提高警惕,尽量单肩斜挎背包,避免携带贵重物品和佩戴贵重首饰出行,夜间避免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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