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3日
第04版:民生

倒卖文物罪中“未遂”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商量出售一件文物,经刘某甲与买家沟通将价格区间确定在33万元至38万元之间,但是需见面验货后才能定最后交易价格。随后3人根据买家要求,携带银行卡及该文物前来验货交易,在验货过程中,被接到举报而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倒卖文物为三级文物。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3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且该罪名中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因而应当以既遂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3人虽构成倒卖文物罪,但是双方尚未确定交易价格,且被民警抓获时交易行为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观点】

本案中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构成倒卖文物罪没有疑问,但对于是否存在未遂,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倒卖文物罪通常包含四种情形:出售以及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为出售而储存文物时,由于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的确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但如果是出售行为,则意味着存在货币与商品的交换,也就必然存在“售出”和“未售出”两种结果。在本案中3人的出售行为显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认定犯罪未遂并无不当。

其次,有人担忧若按犯罪未遂处罚,由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会出现对储存行为处罚较重,而对法益侵害程度更深的出售行为,仅因为未售出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导致处罚失衡。但笔者并不赞同。倒卖文物罪的法定刑最低可到拘役并处罚金,为出售而单纯运输、储存、收购行为,完全可适用拘役刑或者较低的有期徒刑,甚至可处以缓刑。而出售行为意味着文物已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更大,因而对出售行为的处罚力度更重,即使对出售行为认定“未遂”,其处罚也不一定会轻于运输、储存、收购行为,也不会出现处罚失衡的情况。

更进一步而言,“未遂”与“既遂”的行为应具有同一性。就该罪名而言,出售行为未遂时的处罚,可以比照出售行为既遂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可以将出售行为未遂与运输行为进行比较。只有将性质相同的行为进行比较,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出现处罚失衡。 邱鹏宇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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