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笑楠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常态化执法活动,查办了一大批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主动接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检察机关一道,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居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第二位。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已经成为常态化工作任务。为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过往应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薄弱环节,尽快建立与检察公益诉讼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应对检察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本质缺乏深刻认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通常接受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监督和法院行政审判监督,对于不以具体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而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考量,以诉前检察建议为先导的检察公益诉讼缺乏深刻认识,对公益诉讼本质是行政诉讼的法义理解不透,个别地方把与检察机关的办案关系变成不同执法机关协作办事关系,没有从办案角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办案程序。
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尚未形成科学机制。实践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应对机制,多数停留在一个业务部门或者一个派出机构,负责检察建议提出问题的整改和回复,造成整改停留在点上的多,面上的少,存在着片面认为回复即结案的错误认识,缺乏对办案资料有效保存意识,为后续应对检察机关可能提起的公益诉讼埋下隐患。
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协作支持机制不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多个不同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尤其是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更需要一体化办案力量。专业技术力量作用如何发挥、不同执法部门到底如何协同、综合业务部门如何审查把关,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协作支持制度。目前,这些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应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与构想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检察监督,对于这种来源于外部的法律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适应检察公益诉讼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高自身案件办理质量,尽量实现将公益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解决在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环节。
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程序。规范办案首先必须从公益诉讼案件的统一管理入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对建议书收到时间、涉及违法主体、违法事实等内容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按照建议涉及市场监管具体业务,交由具体承办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权退回检察机关重新制作检察建议书。
严格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流程。对于检察建议要求整改的一般性问题,可由承办部门起草复函,经法制机构审核,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回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要求整改的具有典型性或普遍性问题整改检察建议,或者对整改存有争议,需要向上级请示或上级已经给出答复的检察建议,以及诉前解决有争议,可能出庭应诉的检察建议,应当召开市场监管行政会议,就拟作出的答复内容或应诉文书进行集体讨论的检察建议,表决通过后回复检察机关。
建立省以下指导和备案制度。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案件所涉专业的复杂程度、实践中法律层面难以把握的类案特点,制定指导目录。把具有跨区划特点案件、复杂疑难案件、认识存在重大分歧案件作为上级指导目录重点。建立责任清单,对于下级机关请示的回复做到分工明确,答复精准。在强化指导同时,要建立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所有案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典型类案件逐一备案、一般案件定期分类向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制度,为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有效掌握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规范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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