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出庭支持案件再审

邢台开发区检察院探索民事检察监督新路径

河北法制报讯 (薛玲 张咪)3月29日下午,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邢台开发区法院公开进行,这是邢台开发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杨敬丽和检察官助理王思萌出庭支持再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邢台开发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开发区法院审理的徐某某、单某某等人与张某某、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案件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存疑的问题,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依法立案审查。

检察人员审查发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承包人张某某尚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徐某某、单某某等人的工程款数额,发包方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邢台开发区法院经过一审认定,张某某实际拖欠徐某某、单某某等人的工程款数额为其书写的欠条上数额,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应对本案争议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此判令张某某共支付徐某某、单某某等人工程款126万余元,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检察人员经调查核实,案件中关键证据欠条系原告方提供,主要被告未到庭质证,且该证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证明力不足。经邢台开发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在全面掌握该案证据的基础上,向开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宣读再审检察建议书,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监督理由。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新证据,包括鉴定意见书、施工工人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等,进一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存疑,徐某某、单某某等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

据介绍,这是邢台开发区检察院首例派员出庭支持民事再审案件,也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一次有益尝试。近年来,邢台开发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探索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路径,着力从选准案件、用准措施、求准效果上下功夫,运用多元化方式积极能动履职,落实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进一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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