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唐国伟)日前,经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鸡泽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某网络自动发货平台上,通过注册账号以每条0.1元至0.2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微博账号(含密码),并通过微博账号注册抖音账号。随后,胡某某在乙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后下载了某助手APP,登录后通过微博账号注册的抖音账号点赞,通过点赞获利5500余元。其后,因注册的抖音账号过多,胡某某又将一些使用不完的抖音账号在某网络平台上出售,共获利3500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因贪图小利,随意购买和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付出了代价。
检察官提醒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做到便宜不占、陌生链接不点、个人信息不晒、个人票证不扔,尽可能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避免被不法分子觊觎、窃取、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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