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万盾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陈巨庆: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华与被告河北万盾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陈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万盾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国华工资146450元;二、被告陈巨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郭语录诉长安栋庭家居用品经销处、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青松:
在原告杜世昌诉被告长安栋庭家居用品经销处、王青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杜世昌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225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20年6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606元),上述共计858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任中利,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高寺台镇北堂村。
被告:付树金,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三块地村。
原告任中利与被告付树金、侯桂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付树金下落不明,需要报纸公告,故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孙村支行与石家庄众友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刘勇、高燕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10时至2022年5月17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众友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98号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15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孟周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11055,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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