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肖肖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是否会“人死债消”?父债子偿,又是否天经地义?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纠纷案件不同的是,债务人高某已经去世,债权人便向高某三名合法继承人索要债务。
2020年,高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万元,其间高某已经偿还了1.7万元,还剩余3.3万元借款尚未偿还。2021年7月份,高某突然去世,留下妻子赵某某以及一子一女,于是原告便以三人为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为由,向三人索要高某生前欠下的债务。其间原告赵某多次找到三人要求偿还此笔债务但均遭到拒绝,原告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此案不仅仅是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还涉及遗产继承纠纷。虽然过世的高某为原告赵某打了欠条,但因为高某已经过世,且高某的妻子并不认可此笔债务,双方当事人一直僵持不下。本案若想顺利解决,在被告不承认欠款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不仅需要鉴定欠条的笔迹,还要确定过世的高某留下多少遗产,以及高某的妻子与儿女是否继承了遗产,并需确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秉着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进行耐心地调解和法律解释工作,最终原告赵某同意三被告共同偿还17000元结清此笔债务,至此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该案例看似是“父债子偿”,实则是三被告在合法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偿还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父债子偿”是附条件的,如父有遗产,子未继承,则不必还款;子若继承,则应将债务一并继承,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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