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孙先生喜欢垂钓,与赵先生是“钓友”,加上赵先生有辆越野车,二人经常在休息时间一起出去垂钓。2021年夏天一个双休日,二人相约去郊县某钓鱼场钓鱼。回来的路上,天降大雨。因为天黑路滑,赵先生驾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先生妻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孙先生死亡赔偿金40余万元。孙先生父母痛惜儿媳抚养女儿不易,并未参与分割这笔钱。
孙先生同学杨某闻讯后,立即找到孙先生妻子,称孙先生生前向其借款10万元,并有借条为证。孙先生之妻得到死亡赔偿金,应该清偿这笔债务。
孙先生之妻称,她与孙先生结婚才两年时间,孙先生无任何积蓄。她未继承孙先生任何遗产 ,这死亡赔偿金是她和尚在襁褓中的女儿的“保命钱”,因此无论杨某如何追要,她就是不出这笔钱。苦于杨某不停地上门讨要,她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她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同兴。
吴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问题。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赔给死者的钱,死者近亲属取得该赔偿金,就是继承了死者遗产,进而认为用该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也是理所应当的。本案中杨某就是这个想法。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的范围是自然人生前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生前的合法财产,也就无所谓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规定表明,公民因人身受损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者死亡之后产生的,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并不是死者个人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两者性质不同。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也就不是死者的遗产。
吴律师认为,虽然民法典有“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但若如孙某妻子所称,其没有继承丈夫遗产,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杨某则无权要求孙某妻子用该死亡赔偿金偿还孙某对其的借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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