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小宁 李行)4月19日,由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民警一案,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月2日,永年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在严峻的抗疫形势下,4月7日,该区居民李某某酒后滋事并随意殴打正在执行核酸检测任务的医务人员,在公安民警依法出警过程中,李某某又对执行公务的两位民警进行殴打,共造成三人轻微伤,严重损害了他人人身安全,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永年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完善相关证据。4月12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永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永年区检察院当日对李某某以妨害公务罪依法批准逮捕。永年区检察院克服疫情期间封控管理等种种困难,高效完成审阅卷宗、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提审、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并于4月15日依法向永年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9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在当庭宣判后,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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