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2日
第07版:说法

短视频剪辑,当心侵权

曹一 作 新华社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小视频的崛起,大家可能经常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一些电影、电视剧以及各种节目的视频片段,而这些视频剪辑者大多没有经过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样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剪辑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呢?

代某是抖音上某账号的运营者,平时喜爱美食的他就把某知名美食节目的视频通过简单剪辑后发布在了抖音上,获得不少的流量。该美食节目的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网络传播公司。某网络传播公司认为代某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将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并播放,已经实质性再现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将代某诉至法院。其间,该公司提供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传播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播放信息、授权书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数额,通过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遂依法判决代某赔偿某网络传播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说法:

将别人拥有版权的影视节目作品,未经许可剪辑制作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进行解说,这是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剪辑短视频是否侵权,还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短视频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或者是将一集节目拆成几段甚至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结合本案来看,代某在原本的美食节目的基础上,经过剪辑拼接并播放,侵犯了某网络传播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对原有作品进行剪辑之后,有一些混剪,然后加上一些解说,当其个人的意思内容比重占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以说是合理使用了,但是对这个比重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并非二次剪辑影视剧的行为就一定属于侵权。如果二次剪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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