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周海娟)与自由恋爱的心仪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自己父母反对而使婚姻有名无实。无极县的春花伤心之余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结果两个丈夫同时起诉要求离婚,春花重婚一事才浮出水面。
原告大海与被告春花年轻时自由恋爱,二人情浓意浓,遂于2012年10月到无极县民政机关登记结婚。春花将此事告知父母后,遭到父母强烈反对,其与大海一直没有共同生活。
此时的大海并不知道,其与春花分手后,春花难掩失落,后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立江相识。二人见面时均称初婚。2013年12月,二人在无极县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原告立江于2021年7月13日起诉至无极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021年7月30日,原告大海也将春花诉至无极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
立江诉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院受理的大海诉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的被告人与其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同名,经过核对身份信息,确认为同一人。经查,被告春花于2012年10月与大海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父母反对,并未与大海共同生活,二人以后并无交集。在婚姻有效的情况下,春花于2013年12月又与立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春花有配偶而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婚罪。承办法官发现该情况后,及时将春花涉嫌重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对春花采取了强制措施。今年4月19日,春花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原告大海诉春花离婚纠纷民事案件,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原告大海与被告春花自愿离婚。原告立江诉被告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立江于2021年9月18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已裁定准许。
法官说法:婚姻乃人生大事,岂能儿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请慎重对待婚姻登记,勿碰法律红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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