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依法收缴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扣留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以及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扣留、刑事案件扣押的,当事人逾期不来领取的车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接受处理时应当携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电话:69122055、69122060、69122091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龙泉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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