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焦文青1323261966❋❋❋❋067013010026003556262022年3月17日
暴新旺1301271985❋❋❋❋241113010026003555562022年3月17日
耿振田1323301966❋❋❋❋181913010026003512902022年3月1日
王立安1323301980❋❋❋❋241213010026003547052022年3月15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冯占胜1323301963❋❋❋❋211513010026003539502022年3月11日
郑旅兴1301291987❋❋❋❋013613010026003592812022年4月16日
宋建生1323301960❋❋❋❋271613012726001550102022年4月25日
胡二见1323301958❋❋❋❋211913012726001550062022年4月25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黄佳星1301831992❋❋❋❋129113010026003529222022年3月7日
张兴会1323221967❋❋❋❋127813010026003568422022年3月23日
于向前1306341976❋❋❋❋001813010026003427462022年1月7日
王军1324251977❋❋❋❋445713010026003625012022年4月25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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