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9日
第06版:维权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立飞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安立飞起诉: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7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殷向科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殷向科起诉: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3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4月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和2-13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建如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杜建如起诉: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晓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晓娟起诉: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被告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位于赞皇县志诚花园项目1-3-301房屋办理备案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志诚花园购买订单,将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401室和2号楼第6个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广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701室和2-15号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王涛起诉: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2月1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401室及2-11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月强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秦月强起诉: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1室和1-13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连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高连生起诉: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7月2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7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彦昭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姜彦昭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302室交付原告;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占国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冀0129民初58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郭占国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9月21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301室和1-1号车库交付原告;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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