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501室和2-3号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赞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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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志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6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1室和1-14号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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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英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68-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1室和1-11号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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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堂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6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2室和1-4号车库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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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付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6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6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602室交付原告。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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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书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彦书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5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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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0-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志军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7月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701室和3号小房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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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军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杨爱军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6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8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602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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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爱云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季爱云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7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旗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国旗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501室和1-12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宗凯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郝宗凯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202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霞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秀霞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5月3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601室和1-3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江萍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岳江萍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202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301室交付原告;2、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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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秀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8-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2室和1-5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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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2室和1-10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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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素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601室和2-2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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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60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2室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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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焦红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60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2月14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2室和2-9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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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彩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60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3月14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1室和2-10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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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庆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60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4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1室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雪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129民初60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3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2月14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301室交付原告;3、判令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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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立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8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6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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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马连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1室和9号小房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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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2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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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坤彦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和1-2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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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松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401室和2-5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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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秦占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78-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1月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和2-12号车库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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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红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601室交付原告。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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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芬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9民初5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2022)冀0129民初580-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21年11月22日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3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将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301室交付原告。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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