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哲)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等6人非法向石津干渠倾倒废酸,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被判令承担7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某板带厂同时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6月,刘某、侯某某、张某购置罐车,从事非法运输倾倒废酸业务。2017年7月下旬,周某某、张某(押车)驾驶罐车,联系刘某从某板带厂拉回废酸30余吨,后联系位某某让其将废酸倒掉。同年7月28日凌晨,李某某负责放风,位某某驾驶罐车,将该罐车内30余吨废酸倾倒于石津干渠内。经检测,石津干渠内水体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偷排废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共计700余万元。刘某等人被判处刑罚后,为保护生态环境,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板带厂与刘某等6名被告共同承担上述生态环境损失费。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板带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罐车盛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某板带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刘某等人处置,被告位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石津干渠水体严重污染,故判令板带厂与6名被告依法连带承担7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已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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